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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司机开车斗气竞逐 撞向公交站致5死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8-10-18 16:02:51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2015年7月,北京房山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轿车发生接触后失控撞向路边公交站台,造成5人死亡。事后经调查,21岁的司机李某和42岁的司机宋某开车斗气,互相追逐,最终导致事故。后北京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判处宋某有期徒刑8年。李某不服上诉,法院审理后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5年。


两车撞公交站台5人死亡


2015年7月5日早上6时许,一辆丰田小客车和一辆菱悦小客车斗气追逐驾驶,行驶到京周路顾册车站时,两车冲向顾册公交车站,造成5名无辜路人身亡,后两车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拘,本案中,李某和宋某都是北京市人,李某中专毕业后没有工作,宋某则在一家公司上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菱悦小型轿车,被告人宋某驾驶丰田小型轿车,沿北京市房山区房易路、京周路朝进京方向行驶。李某驾车行至房易路五侯村路口右转时遇到宋某,宋某驾驶车辆超过李某,后双方互相超车,因行车问题而斗气行驶。当两车自西向东均超速行驶至限速为40km/h的京周路顾册村西口公交车站附近时,李某驾驶车辆突然从最左侧车道向右变更至相邻车道,与在该车道内行驶的宋某所驾驶车辆相撞,后两车一起冲向公交站台,造成庞某等5人死亡。案发后,李某弃车离开现场,于案发当日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宋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于案发当日被带至公安机关。


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和宋某的家人分别交纳了10万元和20万元。宋某的家人分别与几名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了13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宋某的行为给予谅解,希望法庭对宋某从轻、减轻处罚。


路上竞逐 两司机开车斗气


庭审中,李某、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提出异议。


李某称,他从拿到驾驶证到案发期间,开车一共不超过10次。事发当天,他开车接上女友参加大专考试,车行驶到房山岳各庄附近时,遇到了一辆白色丰田车,该车从他左侧超过,开的有点慢,他于是加速从丰田车的右侧超过,在正前方行驶。在京周路路上,他超车以前对方的车在中间车道,他想从宋某左侧车道超车,因为宋某此前也超过他三四次,而且有时超过他还故意压着车速。李某称,因为以前自己开车从京周路走过四五次,知道该拐弯了,就想并到他的车前面,他当时没意识到自己的车离宋某的车那么近,感觉应该能超过去。因为宋某压着他,他就要超过宋某,就是跟他开车斗气。开斗气车还超速有危险,但当时他没考虑。


宋某则称,事发地点的路他以前走过,他跟李某之间互相超车大约有三次,李某反复超他,他就感觉不对劲了,觉得对方在跟他斗气。意识到李某这种情绪后,宋某也超了三次,之所以超车,是感觉心里不舒服。他知道跟对方在道路上互相超车是危险的,但宋某感觉自己开快点应该没事,因为对他自己的驾驶技术很自信。宋某认为,李某的驾驶技术比较野蛮,因为李某有时从他右侧辅路上超车,有超速等其他不遵守交通法的驾驶行为。他察觉到对方的驾驶方式很危险,但当时也没多想。


获家属谅解 两被告分别获刑不等


二中院认为,在两车发生碰撞前,双方责任相当,在碰撞发生时,李某超速且违规强行超车并线,是致使二人追逐竞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两被告人明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超车、超速且斗气驾驶,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最终导致5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李某、宋某具有自首情节,宋某在其近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5名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宋某有期徒刑8年。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因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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